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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发布时间:2022-02-09 13:32:49 人气:1579 来源:政策法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十四五”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和《“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编制本规划。
序 言
非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传承好、弘扬好非遗,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十三五”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国非遗保护事业取得显著成就。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逐渐完善,抢救性记录取得重要成果,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顺利推进,非遗助力精准扶贫成效明显,非遗宣传传播广泛开展,非遗在服务重大国家战略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非遗保护保障体系更加有力,非遗保护意识深入人心。一批珍贵、濒危和具有重要价值的非遗得到有效保护,具有中国特色的保护制度基本建立,社会广泛参与、人人保护传承的生动局面初步形成。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全面提高我国非遗保护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时期。一方面,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为非遗保护传承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也对非遗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社会快速发展,非遗传承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一些项目生命力不强,传承存在困难;非遗保护基础相对薄弱,工作队伍不够健全等。“十四五”时期,要进一步加强非遗系统性保护,健全非遗保护传承体系,提高非遗保护传承水平,加大非遗传播普及力度,推动非遗保护事业取得更大进步。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遗保护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国文化基因,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工作方针,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切实提升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水平,不断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构建各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力量。
(二)基本原则
——牢牢把握正确方向。加强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深入挖掘阐释非遗蕴含的思想理念、传统美德、人文精神。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创造性表达权利,推动非遗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让人民参与保护传承,让保护成果为人民共享,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认同感、参与感、获得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坚持系统性保护。围绕新时代新任务,统筹协调非遗保护传承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社会治理、民生改善等的关系,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坚持系统观念,全局性谋划非遗保护的各项政策措施,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配合,推动非遗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坚持依法科学保护。健全非遗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全面落实法定职责,明确参与各方责任,提高社区和民众的非遗保护主体意识。秉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分类保护,精准施策,精确管理。
——坚持守正创新。尊重非遗基本文化内涵,弘扬非遗当代价值,推动非遗在人民群众的当代实践中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非遗的生命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25 年,非遗代表性项目得到有效保护,工作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工作体系更加完善,保护传承体系更加健全,创造创新活力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对非遗的认同感、参与感、获得感明显提高,非遗服务当代、造福人民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到 2035 年,非遗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传承活力明显增强,工作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完善,传承体系更加健全,保护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在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重大国家战略中的作用更加彰显。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非遗调查、记录和研究
1.推进非遗调查。服务对接重大国家战略,加强重点区域、重点项目专项调查,为有针对性地开展非遗保护工作提供数据支撑。鼓励支持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区域内开展非遗专项调查。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调查登记,推进大数据在调查中的应用,提高调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妥善保存调查数据、资料,加强调查成果的运用。研究启动第二次全国非遗资源普查。
2.完善非遗记录体系。运用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方式,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实施全面记录,鼓励对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实施记录。广泛发动社会记录,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专业机构参与,不断提高非遗记录水平。做好记录成果的保存和公开,进一步促进社会利用。
3.加强非遗档案和数据库建设。完善档案制度,制定非遗档案和数据库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大对非遗有关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以及实物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数字化处理,充分运用非遗调查记录成果,完善非遗档案和数据库体系。加强资源整合共享,推动构建准确权威、开放共享的公共数字平台,推进非遗档案和数据资源的社会利用。
专栏 1 非遗记录工程
建立健全非遗记录工作规范和标准,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为重点,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进行真实、系统记录,全面反映非遗相关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流变过程、核心技艺和传承实践情况。对传承环境或条件发生重大改变、传承面临困难的项目,优先进行记录,广泛发动社会记录,加强对记录成果的传播和利用。
4.加强非遗研究工作。开展摸底调查,掌握全国非遗研究机构的基本情况,形成全国非遗保护研究机构名单。统筹研究力量,建立非遗专家资源库,建设非遗研究基地和非遗重点实验室。加大对中青年非遗专家的支持力度,鼓励更多中青年学者从事非遗研究工作。支持非遗传承人与高校、研究机构合作,加强理论、应用方面的研究。围绕非遗保护工作面临的重难点问题委托研究课题,推动非遗保护机构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攻关。支持非遗研究成果的出版、发表与发布,举办学术会议,加强学术期刊建设。
5.深化中国文化基因研究阐释。全面系统研究梳理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遴选充分体现中国文化基因、涉及中华文明发源文化发祥的非遗项目。开展多学科、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挖掘阐释非遗项目中蕴含的中国文化基因及其当代作用和应用途径。指导项目所在地做好项目保护工作,加强项目及其有关的古籍文献、相关实物、遗存等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保护,促进融入现代生活,实现发展振兴。加强研究阐释和非遗保护成果的宣传、普及、应用。
(二)加强非遗项目保护
1.加强非遗代表性项目制度建设。修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支持各地加强非遗代表性项目认定和管理制度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非遗代表性项目单项法规。研究推进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分类体系。
2.加强非遗代表性项目管理。健全国家、省、市、县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启动第六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推动县级名录全覆盖。推动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梳理和规范。组织对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保护单位绩效评估检查和动态管理。
3.加强分类保护。根据非遗特点和存续状况,实施分类保护。继续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推进传统工艺高质量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计划》,推动传统医药类非遗保护传承。实施戏曲振兴工程、传统节日振兴计划、曲艺传承发展计划。针对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民俗及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的不同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保护方式。
专栏 2 传统工艺高质量发展
继续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树立系统性保护理念,加强传统工艺理论研究,丰富传统工艺产品品种,提升设计与制作水平,培育工匠精神。建立国家传统工艺高质量发展目录,对第一批国家传统工艺振兴目录项目进行评估调整。实施中国非遗传承人研培计划和非遗传承人技能艺能提升计划,培养高质量传统工艺传承人队伍。在传统工艺项目集中的地区建设传统工艺工作站,帮助当地增强文化自觉,丰富创作设计,提高工艺水平。建设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培育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知名品牌。鼓励互联网平台举办“非遗购物节”等活动,拓宽传统工艺产品的推介、展示、销售渠道,推动传统工艺类非遗在现代生活中得到新的广泛应用。鼓励各地合理利用本地非遗资源优势,举办杭州工艺周、上海手造博览会、传统工艺青年论坛、锦绣中华——中国非遗服饰秀、非遗品牌大会等活动,树立一批有影响力的传统工艺品牌活动。
4.加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名册)项目申报和履约工作。积极做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名册)申报工作,推动与其他国家联合申报共享的非遗项目。切实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职责,加强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名册)项目管理,建立牵头保护工作机制,夯实保护责任,按期提交履约报告,提高履约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非遗传承人认定和管理
1.完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开展第六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工作。健全国家、省、市、县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推动县级名录全覆盖。
2.探索认定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对于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探索认定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在条件具备的地区,试点开展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认定工作,探索有效的工作方法。做好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关工作的衔接配合。
3.加大对传承人支持扶持力度。通过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经费资助等方式,支持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活动。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给予补助,鼓励支持各地对本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提供传习补助。组织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参加研修培训,实现全覆盖。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技能艺能,增强使命与担当意识,弘扬工匠精神。实施中国非遗传承人研培计划,促进传统传承方式和现代教育相结合。支持传承人设立非遗传承所和工作室。加强传承梯队建设,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建设宏大的传承队伍。
4.加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开展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评估,探索建立退出机制。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或因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5.加强青年传承人培养。推动传统传承方式和现代教育体系相结合,创新传承人培养方式。对于条件具备的项目,通过现代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青年传承人。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参与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鼓励年轻人学习、掌握相关技能,成为后继人才。通过组织参加培训、提供展示平台、对接市场渠道等方式,为青年传承人提供有力支持,为其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环境。
专栏 3 中国非遗传承人研培计划制定“十四五”期间研培计划工作方案。加强研培计划参与院校绩效考核,定期评估、调整参与院校名单。认定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实践基地”。支持相关院校将研培计划纳入常态化工作,完善学科体系和专业建设,开展传承人群学历教育,推动相关院校建立非遗保护专业。推动高校与传承人开展科研合作、与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开展交流协作。
(四)加强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
1.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工作,建设 30 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指导建设管理单位进一步履行好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职责,提高区域性整体保护水平。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进行验收,正式命名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支持各省(区、市)出台本区域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制度,加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指导未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省(区、市)加快工作进度,“十四五”期间基本实现全覆盖。指导文化生态保护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将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对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取消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资格,予以摘牌。
专栏 4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程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建设经费纳入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建设管理机构力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设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制定保护办法和行动计划,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落实。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传承体验设施体系建设,支持建设综合性非遗馆,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非遗专题馆,根据需要设立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所(点)。
2.开展“非遗在社区”工作。探索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非遗保护,在城市社区培育孕育发展非遗的土壤,开展“非遗在社区”工作。尊重社区居民主体地位,提升社区居民的参与感、归属感和凝聚力。充分利用本地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及未列入名录的非遗资源,同时关注随外来人口迁入并有一定群众基础的非遗项目,支持各级代表性传承人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创新工作模式,在非遗氛围浓厚、工作机制健全、保障工作到位的社区,创建“非遗在社区”示范点。
3.加强中国传统村落非遗保护。开展中国传统村落非遗资源梳理统计工作,推动每个中国传统村落所在的县(市、区)建立传统村落非遗资源清单。遴选中国传统村落非遗保护优秀实践案例,举办经验交流活动。合理利用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保持传统建筑风貌和格局,在空间环境营造中突出非遗特点。加强当地村民及其生活方式的保护和延续,培育和扩大非遗传承人群,促进民俗、村规民约的传承与发展。
4.建设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将非遗保护传承与美丽乡村建设、农耕文化保护、城市建设相结合,挖掘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特色小镇、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非遗资源,建设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在非遗资源丰富、保护传承有力、民众积极参与的地区,推动建设非遗特色村镇、街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探索有效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模式。在经费、政策等方面对非遗特色村镇、街区予以一定程度的倾斜,支持在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建设非遗馆、非遗传承所(点),开展丰富多彩的非遗宣传展示活动。
(五)加大非遗传播普及力度
1.鼓励支持新闻媒体和相关机构开展非遗传播。鼓励支持新闻媒体设立非遗专栏、专题,办好优秀栏目、节目。推动主流媒体加强非遗传播力量,建设非遗传播队伍,形成一批品牌传播项目,提高非遗传播的专业性、规范性。适应媒体深度融合趋势,充分发挥微博、微信、短视频、直播等新媒体的作用,培育一批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网红”品牌。举办中国非遗保护年会。鼓励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开展非遗培训、展览、学术交流、公共教育等活动。鼓励支持有关机构策划推出体现非遗内容的宣传片、纪录片、公益广告等。
专栏 5 非遗新媒体传播
计划适应媒体深度融合趋势,拓展非遗传播渠道,支持各类媒体利用微博、微信、短视频、直播等全面深入参与非遗传播。加强非遗传承人、非遗保护工作人员新媒体知识培训,促进非遗项目通过新媒体得到更广泛的认知认可。支持有关行业组织统筹直播、短视频、社交等平台力量,组织开展非遗传播培训,策划专题活动,推出非遗传播专项措施。
2.广泛开展非遗展示展览活动。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日,开展非遗展览、展示和展演活动。继续举办中国成都国际非遗节、中国非遗博览会、中国原生民歌节、全国非遗曲艺周等重大活动,提高活动举办水平。组织开展“文化进万家”春节元宵节系列文化活动。举办黄河流域非遗大展、大运河非遗展、长江流域非遗展等区域性展示展览活动。根据非遗不同门类和项目特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举办传统音乐、传统戏剧、传统技艺、传统体育、传统医药等专题性展示展览活动。鼓励支持各地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和民众需求,举办区域性非遗展示展览活动。加强非遗展示展演活动及有关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推动非遗普及教育。
推动将非遗融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写非遗教材。鼓励中小学开设非遗特色课程,支持传承人参与教学,加强非遗师资培养。鼓励建设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特色中小学传承基地,推动职业院校设立民族传统技艺等相关专业。加强高等院校非遗学科体系和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自主增设硕士点和博士点。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遗教育培训,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研学活动,建设一批国家非遗传承教育实践基地。推动非遗进校园,支持学校开展非遗展示、展演、竞赛及互动体验活动。
4.完善非遗传承体验设施体系。统筹建设利用好国家非遗馆,建设 20 个国家级非遗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地方非遗馆,推动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配套改建新建传承体验中心,鼓励建设具有民族、地域、行业特色的非遗专题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遗传承体验设施,形成包括非遗馆、传承体验中心(所、点)在内,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研究完善非遗展览展示场所管理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非遗展览展示场所备案和评估定级制度,支持制定、实施非遗展览展示相关标准。
5.加强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加强非遗国际传播,充分运用非遗资源,讲好中国故事。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有关非遗工作,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非遗保护合作,参与、倡导、推动双边、多边交流与合作,加大非遗保护国际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各驻外使领馆、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驻外旅游办事处等驻外机构开展我国非遗的宣传推广。配合重大文化交流项目、利用国际知名节会,举办非遗展示、交流活动。支持非遗相关产品走向海外市场。推动内地与港澳非遗交流合作,支持港澳做好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申报管理工作,加强对传承人的支持扶持。鼓励台湾同胞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促进大陆和台湾地区的交流合作。
(六)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1.融入重大国家战略。加强对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国家战略中的非遗保护传承,建立区域保护协同机制。建立黄河流域、大运河沿线、长城沿线、长征沿线非遗保护协同机制。在雄安新区、北京城市副中心以及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中,凸显非遗元素,强化非遗保护传承。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发挥非遗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大对脱贫地区的非遗保护支持力度,以非遗工坊建设为抓手,推动非遗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并逐步建立稳定、长效的非遗工坊建设和运行机制,持续扩大覆盖范围和覆盖人群,促进非遗保护传承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专栏 6 黄河流域非遗保护传承弘扬加强黄河流域非遗挖掘、研究和阐释。开展黄河流域非遗专项调查,掌握黄河流域非遗项目的种类、数量和分布状况。加强研究工作,设立专项课题,举办学术论坛,系统阐释黄河流域非遗中蕴含的哲学思想、人文价值、道德规范。推动黄河流域非遗系统性保护,完善名录体系,加强分类保护,积极培养后继人才,扩大传承队伍。支持举办新郑黄帝拜祖祭典、黄帝陵祭典、炎帝祭典等面向海内外的寻根祭祖活动。加强河湟文化、河洛文化、关中文化、齐鲁文化等文化形态的区域性整体保护,提高有关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水平。举办黄河流域非遗大展和传统戏剧、曲艺、传统工艺等专题性展示、展演活动,鼓励支持媒体加大宣传传播力度,推动黄河流域非遗广为弘扬。
专栏 7 大运河非遗保护传承利用
开展大运河非遗资源梳理和重点调查,进一步掌握大运河非遗的种类、数量和分布状况,建立完善档案及数据库。推进大运河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加大对非遗传承人支持扶持力度,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给予传习补助,支持传承人设立传承中心、传承所、工作室。支持大运河沿线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的记录工作,推动记录成果保存、出版和转化利用。支持大运河沿线地区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加强古镇、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中的非遗保护。推动大运河非遗合理利用,促进有关非遗项目与当代生活相结合,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进传统工艺高质量发展。
2.推动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妥善处理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推动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支持利用非遗馆、传承体验中心、非遗工坊等场所,培育一批非遗旅游体验基地。推出一批具有鲜明非遗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支持非遗有机融入景区、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特色小镇,鼓励非遗特色景区发展。
3.加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非遗保护传承。建立东、中、西部地区非遗保护协作机制。鼓励东部地区加强对中、西部地区的沟通帮扶。加强革命老区非遗保护,鼓励传承人创作以红色文化为主题的作品。加强边疆地区非遗保护,坚持多元一体,促进各民族非遗交往交流。
专栏 8 边境地区非遗保护工程
支持边境地区深入挖掘、阐释非遗项目的当代价值,增强文化认同。梳理与周边国家跨境共享的非遗项目清单,做好重点项目的保护工作。加强对非遗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记录,完善非遗档案和数据库。支持边境地区传承人参与研培,提高文化自信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边境地区设立各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非遗馆、传承体验中心(所、点)等非遗传承体验设施。鼓励利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当地重要时间节点、传统节日举办非遗展示活动和区域性展示展演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非遗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把非遗保护摆在重要位置,把非遗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合理合法利用非遗资源,形成有利于保护传承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对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推动修订、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非遗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研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推动制定实施条例。推动各地制定完善地方非遗保护条例、非遗保护专项规章。加强普法教育,开展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和探索,综合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建立非遗获取和惠益分享保护制度。加强非遗数据采集、展示展演等方面的标准化研究,推动制定完善相关标准。
(三)强化机构队伍建设。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依法明确非遗管理职能部门,统筹使用编制资源,使非遗保护工作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建立非遗保护管理人员的培训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开设非遗专业、课程,培养非遗保护管理人才。完善非遗保护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作用,建立非遗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
(四)加强经费保障。规范和加强国家非遗保护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违规使用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把非遗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继续改善和加强对非遗的金融服务。健全多元投入机制,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形式参与非遗保护。